保卫处校警队工作履职行为考核办法
保卫处校警队工作履职行为考核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警队保安考核工作,切实加强对保安的管理与监督、激励与约束,提高队伍的服务质量与水平,参照《三亚学院干部考核工作规定》,结合校警队管理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与保安工资包干方案配套实施。
第三条 保安考核贯彻以下原则:依法治校原则;服务师生原则;客观公正原则;注重实绩原则。
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考核周期
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保卫处校警队所有保安编制人员。
第五条 保安队员的考核,分为月考核、年度考核、学年考核。
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,当月20日左右完成,考核结果主要作为本月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。月考核为常规考核。
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,于当年12月31日左右完成,考核结果主要作为年终奖发放的依据。队员本年度各月份考核结果汇总,即为年度考核的基础。队员年度考核需吸收师生评议。
学年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,于学年度结束,即6月30日左右完成,考核结果主要作为队员晋级、担任骨干职务的依据。队员本学年度各月份考核结果汇总,即为学年度考核的基础。队员年度考核也需吸收师生评议。
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
第六条 保安队员的考核内容,根据岗位职责,对保安队员在德、能、绩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定,重点考察工作态度与工作绩效。具体观测点见《校警队员考核表》。
第七条 队员履职行为有下列情形者,为加分情节:
1.工作认真负责,受到师生表扬的;(加2—3分)
2.抓获现行盗窃份子或其他违法人员;(加5—8分)
3.为保护学校师生生命财产,能见义勇为的;(加5—8分)
4.工作中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各种治安事端的;(加3—5分)
5.非上班时间发现校园治安事端,及时报告或处置;(加3—5分)
6.救火、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;(加5—8分)
7.发现事故隐患苗头,及时采取措施,避免学校损失的;(加3—5分)
8.拾到物品交公的;(加2—3分)
9.热心帮助师生,受到师生称赞的;(加2—3分)
10.其他情节,对学校安全管理有重大贡献,经保卫处研究认可的。
第八条 队员履职行为有下列情形者,为扣分情节:
1.工作不负责任,被师生投诉,保卫处调查属实的;(扣2—3分)
2.对校园治安问题应当及时发现、报告、处置,但未及时发现、报告、处置,工作被动的;(扣2—3分)
3.不服从上级管理或无故抗拒执行任务的;(扣3—5分)
4.无故旷工,上班迟到、早退,或中途串岗、脱岗的;(扣2—3分)
5.上岗着装及仪容不整的;(扣2—3分)
6.在工作岗位上嚼槟榔、抽烟的;(扣2—3分)
7.酒后执勤,甚至上班时间喝酒的;(扣5—8分)
8.上班时间睡岗的;(扣3—5分)
9.因言行粗野与师生发生冲突的,或动手打人,保卫处调查属实的;(扣5—8分)
10.工作中索要师生财物,保卫处调查属实的;(扣8—10分)
11.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;(扣3—5分)
12.工作中不按规定登记,遗漏重要信息的;(扣2—3分)
13.不按规定使用执勤装备,造成损坏的;(扣2—3分)
14.联络不畅,影响工作进展的;(扣2—3分)
15.在职责范围内遇突发事件,贪生怕死,临阵脱逃的;(扣5—8分)
16.挑拨离间、相互攻击或中伤,破坏队伍团结的;(扣2—3分)
17.其他情节,经保卫处研究认可的。
第九条 考核总分数构成为:“岗位职责得分+加分-扣分”。
第四章 考核等级与比例
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:
考核分数达90分(含)以上者为优秀等级;
考核分数75分(含)以上、90分(不含)以下者为良好等级;
考核分数60分(含)以上、75分(不含)者以下为合格等级;
考核分数60分(不含)以下者为不合格等级。
第十一条 原则上,优秀等级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20%以下,良好等级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60%以下,不合格等级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5%以下。处务会可根据当月校警队总体工作情况修正各等级考核比例。
第五章 考核程序
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。校警队要做好日常考核的记录,并将日常管理中的加分、扣分情节,通过校警队会议向队员反馈,必要时上墙公示。若队员对被加分或扣分情节有异议,可向校警队负责人申请复核。校警队负责人应在3日内提出复核意见,并通知本人。
第十三条 每月20日以前,处长助理组织校警队管理干部,对全体保安进行考核,填写考核表。并将考核结果交由副处长审核。
第十四条 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,就本月队员考核进行研究确定,形成最终考核结果。
第十五条 将考核结果抄报财务处,作为队员当月绩效工资、奖金发放的依据。
第十六条 材料归档。保卫处将所有队员原始考核表格归档保存。
第六章 考核纪律
第十七条 在考核工作中,考核工作人员、被考核对象及有关人员,必须遵守以下纪律:
1.不得接受任何保安员的礼品馈赠;
2.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;
3.不准弄虚作假,提供虚假材料;
4.不准凭个人好恶对人进行评价。
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,触碰、逾越考核底线的人员,视其性质、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,进行问责谈话、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
第十九条 校警队员月考核结果,作为队员月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。月考核为优秀者,发放绩效奖金300—500元;月考核为良好者,发放绩效奖金100—200元;月考核为合格、不合格者,当月无绩效奖金。
第二十条 队员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,留用察看一个月。如下月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者,予以辞退。
第二十一条 根据《三亚学院综合治理责任制》及《三亚学院资产管理赔偿规定》、《三亚学院干部履职过错行为追责暂行办法》、《三亚学院职员履职过错行为追责暂行办法》,对于不履行岗位职责、疏于防范,造成学校重大公共财产损失案件,保卫处按以下顺序问责,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:
具体责任认定及连带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由处务会研究决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8月1日起实行。